六安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四季度价费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公示-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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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四季度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接收价费(价格和收费)咨询投诉举报共435件,其中咨询141件,已现场解答。投诉215件,举报79件,已按相关规定通过国家12315互联网平台分流转办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现将重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12315价费消费重点投诉处理情况
投诉人姓名 |
解女士 |
性别 |
女 |
联系电话 |
155****7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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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
2023-11-8 |
投诉地点 |
叶集区 |
投诉形式 |
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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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名称 |
母婴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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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地址 |
叶集区金辉老街6-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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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单位 |
叶集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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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及诉求 |
6月22日,自己在叶集区史河路母婴坊购买的奶粉,购买时参加店里的活动“购买12桶,每桶只需235元”。当时商家承诺喝不完可以更换或者退掉,现自己还剩余2桶奶粉,向商家反映退掉一桶,但是商家告知不可以按照活动价格退,现认为不合理,请主管部门核查督促商家按照自己购买价格退掉一桶奶粉,请处理。(地址:叶集区金辉老街6-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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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接到投诉后,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解释当时参加的是满12桶的优惠价格,如果退掉一桶数量不够不能享受该优惠。由于销售人员没有跟投诉人详细解释退费规则,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对此商家已向消费者道歉并赠送礼品表示歉意,承诺在店铺张贴奶粉退换货细则,消费者表示不再追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投诉人姓名 |
史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53****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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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
2023-11-26 |
投诉地点 |
叶集区 |
投诉形式 |
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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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名称 |
百信大药房(叶集民强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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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地址 |
叶集区史河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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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单位 |
叶集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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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及诉求 |
2023年11月26日,自己前往“百信大药房(叶集民强路店)”(叶集区史河东路)购买四瓶维生素d,花费了177元,因该店在做买三送一的优惠活动,单瓶价格为59元,自己从美团平台发现该店铺线上售卖同等规格和品牌的维生素d售价只要29元,认为商家活动期间抬高价格,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售卖物品。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查予以严管,并给予合理解释,为何线上线下售价相差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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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接到投诉后,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至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维生素d滴剂是美团线上平台吸客商品,且美团线上平台给予了部分补贴,因此线上平台销售价格为29元/盒,与线下门店价格有差异。商家实行了明码标价,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下一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商家的检查频次,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
投诉人姓名 |
贺先生 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80****8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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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
2023-12-22 |
投诉地点 |
裕安区 |
投诉形式 |
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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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名称 |
六安市裕安区卡友快餐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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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地址 |
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六里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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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单位 |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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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及诉求 |
12月19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卡友快餐店准备就餐,先尝了一块鸭肉,又点了一份猪手和红烧肉,服务员告知35元,认为价格过高,便没有就餐,但老板称自己吃了一块鸭肉便让自己支付5元,认为饭店乱收费,要求相关部门核查并督促尽快整改。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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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经过调解,快餐店退款5元。对于快餐店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现场责令快餐店改正。 |
投诉人姓名 |
赵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77****2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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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
2023-12-28 |
投诉地点 |
金寨县 |
投诉形式 |
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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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名称 |
百姓缘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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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地址 |
金寨县金园学府南门东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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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单位 |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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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及诉求 |
2023年12月28日晚上18:30分左右,在百姓缘大药房(石船路店)(金寨县金园学府南门东90米)购买了999抗病毒口服液,药品的标签价格是20.3元,但实际收取自己23元,认为价格不合理,要求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并责罚,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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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经查,由于该药房工作人员疏忽,未能更换调价后的标签,给消费者带来误解,该药房负责人表示愿意退还诉求人2.7元,并向诉求人道歉。 |
12315价费举报重点处理情况公示
举报人姓名 |
黄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93****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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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2023-10-7 |
举报地点 |
舒城县 |
举报形式 |
互联网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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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安徽米乡情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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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高塘村三南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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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单位 |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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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a1z0d.6639537/tb.1997196601.1163.78517484adkiov&id=673006232068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提到: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昴著标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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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2022年10月1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您举报的淘宝天猫网店中大米商品页面中的“限时优惠”的宣传字样已删除。经查,当事人已于前期自行将网页中上述内容删除。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举报人姓名 |
徐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85****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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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2023-10-28 |
举报地点 |
舒城县 |
举报形式 |
互联网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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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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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三堰路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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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单位 |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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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a1z0d.6639537/tb.1997196601.548.78517484vyk2mq&id=634389502949广告的价格和实际价格不匹配,以宣传语和购买时的订单为据,广告行为误导肖费者,情况属实可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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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经查,由于被举报公司原负责网店员工离职,导致网店优惠券到期后未及时进行优惠活动续签调整,广告宣传与实际购买产品价格出现差异。被举报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将该优惠活动续签,目前该产品券后价格已与图片一致。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系危害后果轻微;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后主动改正,系及时改正;经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举报人姓名 |
赖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76****8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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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2023-11-5 |
举报地点 |
金寨县 |
举报形式 |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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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金寨悦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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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大别山物流园药用菌市场电商示范街d04一101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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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单位 |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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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本人在阿里商城购买了商品“焦糖饼干”,商家图片宣传是8.9元起,本人下单购买了一件花费了9.8元,发现根本没有商家宣传的8.9的价格,属于欺诈行为,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诉工商部门处理,经工商核实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但商家拒不解决,态度恶劣,嘲讽消费者,只能转执法部门处理,请贵局办案工作人员责令店铺负责人联系本人,三方配合处理,本人信息无需对店铺保密,请贵局在法定时间内在12315平台或者电话答复相关查案情况、处理,未处理本人将采取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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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经查,当事人上架商品链接的宣传中存在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对违法内容进行了改正。该链接上架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上架后按照9.41元/箱的价格销售10箱,按9.8元/箱销售1箱,按8.98元/箱销售2箱,共计销售13箱121.86元,进货记录显示该商品进货价格6.5元/箱,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7.36元。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举报人姓名 |
莫先生 |
性别 |
男 |
联系电话 |
156****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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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2023-12-4 |
举报地点 |
金安区 |
举报形式 |
互联网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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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名称 |
六安市添美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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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对象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红街d3区266-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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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处理单位 |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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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本人看到六安市添美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美团上公开展示了违法违规的医疗信息,app店铺名“添美莉医疗美容”存在:1.广告中宣传皮秒激光祛斑,进口小气泡美肤,,光子嫩肤等诊疗技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一)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2.美团app广告中价格虚假宣传,划线价与划线后价格相差较大且有先提价后折价行为,导致诱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选择以及影响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价值、价格等错误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广告法》 第58条(十四)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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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当事人涉嫌在网上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