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2-12-0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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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康达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康达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根据燃气专项督查组提供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某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气站提供的送货单上的价格明显不符合“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承认送货单是其出具的,高于检测收费标准的费用是出售气瓶的金额。经查,当事人在回收气站报废气瓶的同时,以同等数量按50-85元/只的价格将其检验合格的气瓶出售给气站。当事人不能提供气瓶的进货单位、销售单位等详细材料,无法计算涉案气瓶的来源和销售数量。实际管理人徐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黑气瓶”指报废气瓶或者来源不明的气瓶,主要指民生领域的液化石油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多数置于百姓家庭厨房、小餐饮等区域。充装使用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可能由于材质劣化、腐蚀减薄、瓶阀密封元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和密封性降低,极有可能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黑气瓶”“黑气瓶”违法案件查办,加强监管整治力度,推动瓶装燃气市场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左右超市销售无标识和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等产品案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左右超市销售无标识和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等产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3·15晚会曝光线索,对裕安区左右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待销无厂名、厂址标识吸水弹、炫彩串珠泥等产品以及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车战陀、精品奥特水晶兵器等产品共计417件,货值2700元。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查处有力震慑了制售不合格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作用,有助于规范儿童用品市场秩序,保障儿童生命健康安全。

三、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项美美容西都店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项美美容西都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2022年6月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转来的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项美美体减肥仪”(以下简称“减肥仪”)、“复合长效消毒剂”(以下简称“消毒剂”),涉嫌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减肥仪”,通过宣传卡片和口头讲解、ppt演示、微信群聊天、《家庭使用方法》手册向客户宣传减肥仪具有管理、治疗疾病等功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减肥仪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涉案减肥仪型号是am-8200,明示执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均未规定或明示减肥仪具有上述宣传的功效。当事人同时通过微信视频号、演示ppt宣传消毒剂可杀灭新冠病毒“99.99%、长达30天”等功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消毒剂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涉案消毒剂执行的企业标准中无上述消毒效果指标的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养老诈骗侵害对象特殊,老年人被骗的往往是“看病钱”“养老钱”。本案中,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普通的减肥仪吹嘘能够包治百病,普通消毒剂吹嘘具有杀灭新型冠毒等功效,不仅耽误患有慢性疾病中老年女性的治疗时间,又影响消费者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应当严厉打击。

四、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能信安交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2年10月17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能信安交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经查,2015年底,六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称“驾培协会”)通过公开评审的方式确定了深圳能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交学教育科技公司作为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络远程教育平台运营单位。2016年2月6日,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运维。因“驾培协会”和“深圳能信安公司”、“安徽交学公司”约定运营权不享有排他性,当事人为保证“驾培协会”对其合同期内业务的支持,通过上述两家公司与“驾培协会”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每报1名学员向“驾培协会”付5元的方式贿赂“驾培协会”。2016年4月28日,“驾培协会”召集由驾校代表参加的会议,要求“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六安市驾驶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和课堂培训,由深圳能信安、安徽交学网两家公司提供计时运营服务”。8月17日,当事人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合同期内)向驾培协会”支付2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经营者对协会等有影响力的主体的贿赂行为,保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终端消费者等的权益。

五、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速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2年5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速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0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居民投诉电梯运行故障问题,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小区7#2单元南梯的保养服务报告记录至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与12月无保养记录。经查,当事人与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合同处于有效期内,当事人作为该小区在用电梯的维保单位,公司维保人员在对电梯进行维保后没有如实填写维保记录,只在电梯轿厢内的维保公示卡上填写了维保时间等内容,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每半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并记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可能会给乘坐人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本着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酌情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既让当事人领悟了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

六、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24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0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时虚假其功效。经查,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利用ppt课件向老年人宣传并推销保健食品“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具有“一补(补肾益肺养心,提高免疫力)、二降(降血糖、降血压双向调节)、三通(心通、脑通、血管通)、四抗(抗肿瘤、抗病毒、抗缺氧、抗疲劳)”功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月13日开始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共销售149盒,经营额是7.3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保健食品时,未查验其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为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功效,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的特点,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对老年人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的办理依法严惩了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洪生百货商行虚假宣传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洪生百货商行(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处罚款20.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电话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悬挂“六安新周报发行站”牌匾、播放自制ppt课件进行虚假宣传,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厂名、未标注生产日期,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1858.5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政府及报社名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解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导致上当受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不利于同行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危害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原则。

八、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2年7月2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沃龙”掺混肥料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有效磷和钾不符合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规定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康保农资”预订购进400袋“沃龙”掺混肥料(每袋25公斤,总重量10吨),并通过供货商业务员程某的私人微信转账结清货款1.7万元。2022年3月10日康保农资将该批“沃龙”掺混肥料(生产日期:2022年3月8日)送至当事人店铺,当事人将该批“沃龙”掺混肥料放在经营场所以50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至2022年5月10日400袋已经全部销售完,共获利润3000元,货值总额2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票据,也未建立进销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裁量基准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沃龙”掺混肥料中有效磷(p2o5);钾(k2o);总养分(n p2o5 k2o)的含量严重不合格,会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风味,这种不合格产品在使用后必然达不到预期的增产效果,给农民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九、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9月28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霍山县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中发现,正在使用的10只气瓶超过年检期限或者已经报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扫码发现该10只气瓶皆由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该10只气瓶后被送检,被判定全部属报废气瓶。经查,该公司在气瓶充装工作中马虎疏忽,造成了对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人是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当尽职尽责不折不扣落实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超过检验期限和报废的气瓶进行了充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液化气钢瓶使用范围广,流动性强,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在使用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的危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发现有可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城关镇庆杨商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城关镇庆杨商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空包装袋及日期印章;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霍邱县城关镇庆杨商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酸菜鱼佐料空包装袋529份,已翻装尚未封口的酸菜鱼佐料67袋及已拆开的过期酸菜鱼佐料48袋。经查,当事人从市场上回收过期酸菜鱼佐料,利用进货时厂家赠送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01的空包装袋重新封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牢牢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应仔细鉴别和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人民群众广泛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组合拳”,形成守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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