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六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执法稽查综合科 发布时间:2023-12-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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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微醺烤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9月22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微醺烤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6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霍山县公安局移送违法线索通知书,称霍山县微醺烤吧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经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且当事人工作人员明知道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了6瓶熊猫啤酒,并在该烤吧现场饮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威界绳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密目式阻燃安全立网案

2023年11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威界绳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密目式阻燃安全立网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密目式阻燃安全立网(规格型号:1.8m*6m,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1,执行标准:gb5725-2009,以下简称“安全立网”)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8月26日,抽检样品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10月13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安全立网97张,并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涉案安全立网不合格项的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3年12月13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门头使用“ 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店内张贴宣传海报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样品展示牌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央电视台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门店门头、海报、及展示牌上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9月28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23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从当事人处购买的30瓶贵州茅台系列酒,怀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当场发现有42瓶贵州茅台系列酒,执法人员依法对72瓶贵州茅台系列酒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25日,经商标所有人鉴定,涉案72瓶贵州茅台系列酒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六安市叶集区公安分局。

五、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11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购物时受到“反向抹零”的权益侵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将已经称重过并贴有价签为3.00元的散装食品“圆粉丝”销售给投诉人,该商品销售单价为15.96元/千克,重量0.186千克,实际计价应为2.96856元,多收价款0.03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马店镇国伟食品经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分装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0月2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马店镇国伟食品经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分装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主要用于仓储,主要通过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3日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因实体店经营不景气,由其子朱某某在淘宝网上从事网上经营,2023年8月份开始为迎合顾客需要,朱某某将烘焙碱分装成200克小包装对外销售,分装的烘焙碱包装上印有“受委托生产商:四川易知百味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2023年9月8日,四川易知百味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当事人冒用其公司名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分装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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